(本网讯)再次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鼓励、支持社会公众二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金融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进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支持发展普惠金融,保障社会公众享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环保领域,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针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较大经营风险的地方金融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非法吸收社会资金、金融欺诈、违规融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依法实施关闭清算、办理企业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
跨区域地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条例草案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方案,对严重违法或者风险较大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转移,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