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守则从加强学习、严格纪律、履行职责、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等几个方面共十四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出了规定,并首次作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退出规定,即两次无故不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一年内缺席三次以上的,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情况均在下次召开常委会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公布。这是晋州市人大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作出的具体规定,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塑造和维护人大常委会的良好形象。(晋州市人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