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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院发布2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2017-6-7 16:39:06   来源:河北法院网  
  6月5日世界环境日,石家庄中院发布2起环境污染案例,提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经营,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劳动者谨慎择业,远离破坏环境的违法企业。如果群众发现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案。
  非法排放污染物
  严重超标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元氏县某村村北非法经营红旗第一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鉴定,排放的电镀废水中铬、锌、铜的含量分别为3.38×103mg/L、16.1mg/L、138mg/L,严重超过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铬为1.0mg/L、总锌为1.5mg/L、总铜为0.5mg/L。排放电镀废水重金属物质严重超标,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裁判结果】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办电镀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身体状况,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含有铬、锌、铜有毒有害重金属物质的电镀废水,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修复困难,是当前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形态。此外,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其从事的工作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免不慎犯罪。
  违规倾倒危险废物
  雇主和雇员一同被判刑

  【基本案情】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承租张某甲家的地用来堆放废物垃圾,期间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靳某某等人驾驶其自卸货车将制革区各个加工厂在生产中产生部分蓝皮丝以及其他垃圾倾倒在张某以及其承租的张某甲家的承包地里。其中2015年底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的指使将蓝皮丝倾倒在都大营村南铁路边的垃圾点两车,每车大约5吨,后张某派他人将蓝皮丝拉走。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靳某某受张某指使将蓝皮丝倾倒在张某甲家的承包地两车共计5吨。2016年5月份张某承租的张某甲家的耕地到期,张某甲发现张某承租的其耕地上有大量的蓝皮丝和制革下加料等垃圾于是报案。案发后辛集市制革区管委会委托辛集市赢丰公司对张某、张某甲家承包地倾倒的蓝皮丝进行清理共计299.1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中的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废物代码为193-002-21。
  【裁判结果】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雇佣被告人靳某某等人拉运制革区加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蓝皮丝和其他垃圾,将部分蓝皮丝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非法倾倒在都大营村南铁路北侧垃圾场及张某、张某甲家承包地内,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某自己并雇佣他人非法倾倒蓝皮丝,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指使,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靳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蓝皮丝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21中的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废物代码为193-002-21。拉运制革区加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物,且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非法倾倒在垃圾场及他人承包地内,严重污染环境,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修复困难,是重点打击的内容。此外,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其从事的工作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免不慎成为共犯,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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