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省运管局联合召开全省“两客一危”运输企业负责人交通安全约谈会,通报近期该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5·23”、“5·31”两起事故涉案企业源头监管漏洞。
5月23日6时20分,张石高速K301+700处,涞源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距出口30米洞内,发生车辆爆炸燃烧事故,死亡13人,重伤3人。同时,部分民房不同程度受损,17名村民、1名救援人员受轻微伤。
通报称,“5·23”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成立了由保定市公安局、涞源县公安局刑侦、法制、交警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对内蒙古阿拉善盟弘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氯酸钠生产企业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调查,询问了弘鼎公司和兰太公司法人代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等相关人员;查阅了弘鼎公司相关资质、证照、管理制度、培训资料和所属司机及车辆的资质、年审资料;调取了车辆行驶轨迹。
专案组根据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为:“5·23”事故是一起由于内蒙古弘鼎运输公司未落实主体责任,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管不到位,致使运输氯酸钠过程中发生爆炸的重大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犯罪。
5月25日,涞源县公安局对“5·23”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立案侦查,对张某军等5名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5月31日1时20分许,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清苑段石家庄方向147KM+222M处,一辆河北籍拉运煤炭的货车与一辆辽宁籍接驳大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17人受伤。
“5·31”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成立专案组开展了事故责任深度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沈阳北方客运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当中,将按照公安部对重大事故深入调查追责的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通报指出,以上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内部管理不规范、不到位,车辆动态监控制度、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制度形同虚设,车辆长期承包经营,对车辆只收费不管理,车辆、驾驶人自由安排,驾驶人录入不把关、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等重大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