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要转型升级、鼓励汽车租赁网络化、有序发展网约车……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据悉,《条例(草案)》共设六章六十五条,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在包车客运、汽车租赁、出租汽车经营权、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及监管信息互通、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做出了创制性规定。
道路运输新事物新问题频出
据悉,道路运输业涉及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场站管理、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多个方面,具有覆盖面广、从业人员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特点。随着时代发展进步,我省道路运输量大幅增长,运输需求多样化,运输供给向集约化、智能化的方向迈进。
截至2016年底,全省共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逾51万户,从业人员逾203万人,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170余万辆,年完成客运量37亿人次、货运量逾19亿吨。
相关负责人表示,道路运输方面出现很多新事物、新理念和新问题,如网约车的出现并发展壮大,公共交通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提升,包车经营、汽车租赁等概念需要界定,汽车维修质量责任体系的建立、超载超限治理等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面对这些新特点、新要求,1997年制定的《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不适应新的道路运输发展形势,并于2015年被省人大常委会废止。因此,针对地方实际,重新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规范新形势下的道路运输,保障道路运输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必须的。
据悉,本着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原则,《条例(草案)》还征求了北京和天津相关部门的意见。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单宝凤指出,受高铁、城际运输方式影响,传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市场份额逐年下降,网约出租汽车迅速发展,巡游出租车竞争压力不断增大。
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出租汽车客运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巡游车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等因素,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发展巡游车,有序发展网约车。
巡游车经营权到期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退出经营手续,交回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件。相关经营车辆应当变更车体颜色并交回专用标志、计价器等专用设施。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计价器,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巡游车车窗上不得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出现以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促进公共交通转型升级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单宝凤在关于《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道路运输产业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新业态的蓬勃发展,给规范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公共交通亟须转型升级。面对公交优先战略实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和广大市民对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要求提升的形势,公共交通在服务能力、服务范围、运营质量等方面亟须转型升级,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乘车安全和运营规范亟须改进。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服务方式多样化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指令执行社会公益性任务,因此实行低票价、减免费、经营冷僻线路、节能减排等措施而造成亏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充电站及配套供电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同时,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行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公司化和公交化经营。
汽车租赁网络化经营“有法可依”
单宝凤指出,汽车租赁(空车)的监管职责已经明确给运营机构,但一直无法可依,导致汽车租赁行业无序发展、恶性竞争;无车承运等新型运输模式无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引导。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指以小型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化、网络化经营。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汽车租赁许可手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投入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备案手续,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以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证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并向承租人进行安全提示,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驾驶服务。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