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对出租车、网约车等客运车辆营运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如今,网约出租汽车迅速发展,巡游出租车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巡游车实行特许经营,经营权无偿使用,新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和出行需求等因素,适度发展巡游车,有序发展网约车。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巡游车车窗上不得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否则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草案)》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化、网络化经营。不过,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汽车租赁许可手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否则,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