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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儿童界定为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2017-5-24 9:24:53   来源:本网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河北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儿童“的年龄界定

    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边黎明介绍,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儿童年龄尚没有明确的界定。

  《条例(草案)》将儿童界定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规定,青年的年龄范围是14~35周岁。二是现行刑法将14周岁作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条例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都有从轻处理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将“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认定为拐骗儿童罪。

  此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社会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在身心发育、行为方式和生活环境等方面,需要特殊关注,加大保护力度。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权利。

  妇女联合会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求助妇女,应当依法依章程提供帮助;对经济困难、需要进行诉讼的妇女,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对求助时已流离失所的妇女,应当联系并协助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对其进行安置,必要时可以给予紧急、临时的生活帮扶。

  《条例(草案)》拟定每年3月8日所在的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妇联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每年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

  《条例(草案)》规定,在经济权益方面提出,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等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适龄儿童免试进入小学、初中

  在儿童教育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儿童接受完整的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免试进入小学、初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此外,《条例(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比如,规定建立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可以依规程及时处置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需要提供临时庇护的人员范围,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展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要求公安机关把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独的纠纷类别进行记载和处置,有利于公安机关在接处警、法医鉴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动等方面更有针对性等。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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