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个文件的最大亮点在于它把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在了和公有财产的保护一视同仁的位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十三条的规定则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明眼人一看就发现,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不同就在于公有财产的保护使用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字眼,而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没有。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二者保护上的提法不同,很容易使人误解宪法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认识有所差别,在保护的力度上也有所不同。现在好了,中央文件把二者的保护等同起来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提法,可谓意义不可低估,很多私有企业和公民个人因此而会再次萌发创造财富的冲动。中央文件这样规定,同时还预示着宪法文本也要做相应的修改。从而在根本大法的层面把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等同起来。
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表明,文明始于财产权,始于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障。财产是公认的公民自我发展和寻求幸福的基础。法律是否允许个人合法地追求财富并对他们合法得来的财产进行保护,不仅对个人意义重大,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一个私人财产总是被侵犯的社会,不仅损害着社会的公信力,而且极易因为这种“受损”引发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人,创新(创造财富)的冲动来自哪里?从根本上来讲,来自对物质财富的渴望。当年,韩信尽平齐地后,向刘邦提出封地的要求,刘邦不给他封,骂他说,老子被项羽围在这里(荥阳),生死未卜,等你来给我解围,你却在那里做梦想好事。韩信听说刘邦不给封地,还骂他,就是不按约定发兵去夹击项羽,去给刘邦解围。最后,刘邦只得听取萧何的意见,给韩信和彭越二人划分封地。二人得到了封地,于是发兵攻击项羽,最后把项羽围在垓下,致项羽自刎乌江。从某种意义上讲,项羽的失败其实就是韩信、彭越得到封地后所采取的行动。否则,“楚汉相争”谁胜谁负,恐怕得重写。
一个人应该得到的财富得不到,得来后又不能切实地保护,这个人决不会再有创造财富的冲动;同理,一个企业创造的财富倘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决不会产生“百年企业”。这就是历史的启示。
党中央呼应民意的需求,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把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到和公有财产的保护同等的位置,意义重大,非常值得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