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不久后正式实施。《条例》就轨道交通试运行、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乘客文明乘车等作出了规定。
1 轨道交通应当进行试运行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否则,将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
同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2 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并设置边界标志。
对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条例》作了明确设定: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的范围是: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3 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倾倒垃圾
对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如果违反了第一条,将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非法占用。
4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对于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列车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提示等信息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列车因故延误或推迟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告。
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和文明提示语。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 乘客不得携带充气气球乘车
《条例》还对乘客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卡)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车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如果违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同时,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除导盲犬和军警犬外的活体动物;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除执行公务外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及各类攻击性器械;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充气气球、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精神病人、智障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6 禁止在车站或车厢内吸烟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追逐打闹、大声喧哗、骑(滑)代步工具;在车站、车厢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销售及营利性服务活动;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派发传单(广告)或礼品等;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和特殊人群除外;在车站、车厢等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在运行的电扶梯上逆行;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如果违反了第一款,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 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
乘客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遮盖、污损、擅自移动各种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损坏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擅自进入司机室、轨道、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翻越、推挤或损坏围墙、栏杆、护网、闸机、列车等;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而且,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1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派发物品等行为。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 节假日客流量明显上升时,应及时增加运力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轨道交通设施运行安全。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明显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