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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楼市限购:非本市户籍限购1套且首付不低于30%

 
2017-3-2 9:54:34   来源:人民网  

  3月1日,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涿州市将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据公告显示,非涿州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将限购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住房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于本市引进人才和外地驻涿州单位人员可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指出,在2016年底,京津冀周围的怀来县实施了限购政策,本次涿州也实施了调控,京津冀一体化中,区域内不论是北三县(即燕郊、大厂和香河)还是其他区域,房价涨幅均比较明显。以涿州为例,过去一年房价部分区域上涨超过一倍,这种情况下,市场投资需求聚集,市场炒作氛围浓郁,所以出台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涿州限购规定并非很严厉,属于目前限购城市中相对中规中矩的限购做法。类似固安等城市限购后,部分投资资金加快进入涿州市场。外地人购房需要一年社保,也是目前限购的标准版本,对于抑制炒房需求、稳定市场等有积极的作用。

  全文如下: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涿政发〔2017〕14号

  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保定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建设、经营秩序,使住房回归居住属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落实。住房保障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住房的功能定位,夯实责任,综合运用金融、财税、土地、规划、执法等手段,合理引导住房需求,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对房地产市场稳控不力的,市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办、住建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二、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2套住房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于本市引进人才和外地驻涿州单位人员可享受本市购房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物价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金融机构)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规范预售审批程序,严格要件审查,限期10日内一次性公布全部可售房源;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上涨幅度;完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推进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的互联互通,有效遏制和防止倒卖房号等投机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物价局)

  四、开展严厉打击违规开发、经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发、无证销售、违规销售、虚假广告宣传、哄抬房价、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和投机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严格处罚,列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盘活存量土地,加大棚户区改造和特色小镇建设力度,增加住房供给。加快存量土地开发建设进度,加大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将城中村、城郊村以及整合撤并的村庄、城市危房、城镇危陋住宅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畴。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开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高新区、京南经济开发区)

  六、成立涿州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市长兼任,市宣传部、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高新区、松林店经济开发区、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责任单位:市宣传部、住建局、京南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七、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将房地产项目供地、预售许可楼盘、可售房源等信息公开公示,稳定住房消费预期。积极主动向社会解读我市住房发展规划和稳控房价措施,避免和减少购房者“跟风”消费。严厉打击媒体或个人恶意制造和发布虚假房源及房价信息、散播谣言行为。依法及时查处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人为制造恐慌等行为,及时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责任单位:房地产市场稳控领导小组)

  八、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 月1日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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