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原则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待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施行。
京津冀协同立法2015年已然破题
事实上,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已在2015年破题。
河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孟庆余介绍,2015年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就是京津冀协同立法实践的成果之一,该《条例》第九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就是在征求京冀两地人大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
“而2016年1月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协同立法的色彩则更为浓厚,该条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了京津两地人大的意见,而且在内容上进行了专门性规定。”孟庆余表示,条例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通篇都是对大气污染京津冀协同防治问题的规定。此外,京津冀三地人大在地下水管理、水土保持、国土保护与治理等重点立法项目上也进行了积极沟通和良好协调。
“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域协同,而是在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实现的新突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表示,按照设想,将把三地紧密型协同立法制度化,并落实到具体立法项目上,完善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交通生态等重要领域协同立法
按照《办法》,京津冀应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选择关联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进行协同。
京津冀三方在拟定五年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将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三方应当相互通告规划计划内容。
京津冀三方通过联席会议商定立法协同项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协同建议,供三方共同研究。京津冀三方每年应当安排一件以上的立法协同项目。
立法协同项目草案拟定后,由三方同步调研、同步论证、同步修改,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三方应当联合攻关,形成意见一致的草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各自的人大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审议。
草案应当规范京津冀三方区域合作、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等内容,确需统一标准的,三方应当趋同。
交通成今年三地立法协同项目
《办法》规定,京津冀三方应当加强在宣传、释法方面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扩大立法协同项目实施效果。
昨天会议确定的2017年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项目与交通有关,其中,河北负责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天津负责起草公路管理条例,依照此次会议通过的《办法》要求,每家起草条例,其他两家密切配合,这标志着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机制正式确立,三地协同立法由实质性起步进入突破性进展阶段。
孟庆余认为,交通、环保、产业等率先突破领域应成为协同立法重点。交通一体化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生态环境保护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京津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产业协同发展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实体内容和关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