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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新规:办经济案件不得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2017-12-21 10:16:52   来源:本网   作者: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陈菲、刘奕湛)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形势更为复杂严峻,公安经侦执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原有规定与公安经侦执法实践需求之间的不适应甚至相冲突的现象已经显现,急需从顶层设计层面加以改变。

  据介绍,这部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共10章80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审查、刑民交叉、撤案条件,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侦查取证、两法衔接,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保障诉讼参与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若干规定首先在总则中对公安机关办案提出了“五个应当”的严格要求,例如要求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等。

  据了解,此次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规定,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需要。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有利于提高审前程序的办案质量。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互相配合”就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推诿扯皮。“互相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实现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据悉,若干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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