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讯(记者段丽茜)省环保厅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指引”提出,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但未取得的,不得对该建设项目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要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审批部门受理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须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各级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工作指引”提出,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主体设施、环保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5%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