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1月10日公布《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办法经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办法提出,电梯改造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改造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应当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将电梯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相应的产品铭牌,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电梯修理单位应当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后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电梯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
办法提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不能协商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加装电梯。
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
办法提出,电梯维护保养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不得超过三十部。
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警后,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