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休息,却突然收到短信,自己的借记卡在大连发生了取款2万元的交易!这是怎么回事?这个损失又该谁来承担?市民陈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陈某认为发卡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则认为是陈某没有保管好密码才导致损失。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借记卡纠纷案。
今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陈某的手机连续收到某银行发来的7条短信消息,提示他尾号5189的借记卡有7笔异地跨行取款,共计2万元,手续费100元。陈某的这张卡是2012年在某银行网点办理的贵宾卡,一直在正常使用,可自己在石家庄,卡就在自己的包里,怎么会在大连取钱呢?陈某想到,自己的卡这是被盗取了,他赶忙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将卡办理了挂失,并携带该借记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过了几天,陈某去银行进行了详细查询,银行确定陈某的借记卡在大连发生了取款交易。然而对于谁应该承担这笔损失,陈某和银行经过多次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便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银行卡被盗取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银行称,陈某在盗取发生前,曾在大连一ATM机进行过异地取款的行为,而盗取的两万元也是在这台机子上进行的。是因为陈某对卡及密码的保管存在过错,才导致伪卡交易成功,后果应由陈某承担。同时,该案件系犯罪分子盗取银行卡资金行为,应当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待侦查机关就银行卡资金被盗一案侦查完毕后,陈某再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回存款。
桥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向银行申请借记卡,银行根据陈某的申请向其发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而陈某的借记卡被盗刷系异地伪卡交易,且在发现存款被盗刷后及时报警,其本人无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向陈某发放的借记卡及交易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其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赔偿责任。尽管陈某的借记卡被盗取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但由于陈某同银行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银行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主张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陈某持有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刷卡消费等功能,账户内的存款由发卡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和计息方法向陈某支付利息,还应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对储户的信息应当负安全保障的义务,亦要对向陈某发放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并理应承担伪卡识别义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的7笔交易属于伪卡交易,银行无证据证明陈某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且凭密码进行交易的前提是持卡人持真实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情况,不适用本案的伪卡交易。故对银行提出的陈某对密码保管不善,应承担相应后果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银行赔偿陈某存款损失201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