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应该全部列席新一届人代会颇有争议。有人认为,新一届人代会依法应有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部列席会议;有人认为,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部列席新一届人代会不大现实,实无必要。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必要全部列席新一届人代会。理由有三:
一是有违常规。在以往实践中,在新一届地方人代会上,按照惯例,一般只是安排已经退休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离职尚未退休的人大委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新一届人代会,其他常委会(委 员)组成人员则不安排列席。
二是有悖法律。从法理上讲,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是新一届人代会的法定召集者,但这并不意昧着其组成人员应该全部参加新一届人代会。因为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规定是明确的,即不是代表的“一府两院”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有关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同级人代会。至于上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必须全部参加新一届人代会,现行的法律及人大制度并未有明确规定和要求,法无授权即禁止。
三是不切实际。多年以来,安排上一屆已退休去职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人大会议主要是因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还未产生,新一届人代会预备会议还应由上届常委会召集;邀请历届已退休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离岗委室主任列席新一届人代会多是一种礼遇,象征性的;安排在职委室主任参加人代会是为便利人大工作。上屆其他人大常委会委员或组成人员则没必要全部安排列席新一届人代会,因为要出席新一届人代会,首先必须是新一届人大代表;其次即便列席大会也要服从大局和组织安排,有利于人大工作;第三应经过会议允许和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综上所述,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部列席新一届人代会实无必要。如果一味地强调和安排已经退休或离职的人大常委会所有组成人员全部参加人代会不仅于法无据,不切实际,而且有违常规,必然打乱人大会议惯例,人为扩大人员范围,造成人力物力财力浪费,给人大工作带来不便,并不利于推动人大事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