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的规范准则,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履行义务,对夯实信用制度,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香河县法院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已将8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取得一定成效,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然而执行“黑名单”公布后的效果不甚理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足,制约了效用的发挥,需进一步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失信惩戒和震慑功能。
一、存在问题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需引起重视:
“失信”判别标准相对模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易“泛化”。《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即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具有“六种情形”。由于现代社会财产关系复杂、财产形式多样、人员的流动性较强,判别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履行能力并非易事。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部门存有随意性,不管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只要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就将其信息公布于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泛化,甚至有扩大趋势,这不仅影响到信用惩戒预期功能的发挥。
公布范围较小,公布效果未实现最大化。目前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没有对失信名单公布的范围、由此产生的费用作出明确规定,不同法院对失信名单公布的范围、方式不尽相同。大多数公布方式主要是通过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布或在官网单独发布,没有将其与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相衔接,单一的公布渠道导致信息的传播范围较窄、受众范围较小。而其他有影响的媒介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示案件数量偏少,因为会产生较大的费用开支。我院仅在县电视台公布150个失信名单,每天播放一次,单日费用就超千元,而短期播放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院“花钱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往往在法院系统孤立地运行,公布效果未实现最大化。
宣传不到位,社会关注度不高。大部分群众对被纳入失信者名单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的认识程度不高,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相关法律及内容不熟悉,对查询失信名单的方式了解度不够,这反映出社会层面对名单公布制度认知度不够、关注度不高,未能在全社会形成惩戒“老赖”的良好氛围。
惩戒范围有限,惩戒力度需加强。《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应以通报形式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部门告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以上信用惩戒范围和措施并不能完全覆盖与被执行人生产、生活最密切的生产经营、衣食住行等基本领域,惩戒范围相对有限。而在具体实务中,法院告知仅仅是一种形式,由于《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公布名单后的反馈机制,协助通报单位不会向法院反馈任何信息,执行部门不能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惩罚情况,难以掌握公布名单效果,难以采取进一步措施。
规定较为笼统,具体操作需规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条文相对简单,如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具体操作、删除被执行人名单履行手续、名单公布后信用惩戒措施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入卷等无细则规定,不便实际操作。执行法官对程序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畏难、懒惰心理,影响了该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效果发挥。在公开方式上也不规范,有的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在城市中心广场的滚动电子屏幕上,有的在商业媒体上公布。有的将当事人的照片公布出来,有的公布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造成公开范围、方式“差异”,可能侵害被执行人的肖像权或导致被执行人信息不当泄露,造成损害。
消除失信手续繁琐,转载转发问题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法院应当采取措施将在最高院失信名单库或自己主办的官网、微博微信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删除。由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量巨大,发布和撤销名单申请手续繁琐、耗时较长。而被录入的失信名单被一些非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传媒未进行严格审核即予以转载,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有的不准确、信息更新不及时,可能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策研究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加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的对策建议。
加大宣传警示力度,提高曝光针对性。除定期向最高院报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通过各级报刊、电视台、微博、微信开设宣传专场,制作宣传单、宣传板报与展板,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增加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将曝光名单张贴到被执行人所在的村街、社区、单位等,在失信人员居住地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让与其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群众得知其逃避执行行为,有针对性施加压力,综合运用行政、法律、道德、教育、舆论等多种手段,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多处受制”。
科学界定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当务之急是抓紧制订失信行为认定的客观标准,必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失信行为仅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的行为。要对长期未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筛选,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状况,又不履行义务的,可认定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的行为并非全部是失信行为。对于客观上已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的被执行人,其未能履行的行为不能算作失信行为。依据该标准严格划定真正的“老赖”,向社会公开,严厉处罚和打击。
建立惩罚反馈机制。拓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利用范围,推进相关单位公开互动、资源共享和成果共用,共同实施信用惩戒。法院应以通报形式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部门告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与“老赖”所在辖区的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制定信用惩戒具体操作办法。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银行、酒店、高级消费场所等企业联系,落实好限制措施可行办法。协助单位在办理失信被执行人业务时应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罚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
加大失信名单录入、删除力度。本着“纳入为常态、不纳入为例外”原则,符合条件的一律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布专人负责制,限期逐案录入到最高院失信名单库中,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及时。对履行了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将其名单从最高院失信名单库删除后,应同时建立已履行义务人员专门名单库,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提供公众上网查询,减少盈利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同步撤销带来的不良影响。
明确公布范围,方式灵活掌握。不同案件公布的范围、方式也有所不同,不能过于追求数量,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应当在最需要产生执行威慑力的范围内进行公布。除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院失信名单库外,还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报刊、电视台、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影响力大的案件在较大影响媒体或者特点范围内公布,一般案件在其生活的社会环境中公布即可。对农村的被执行人制作公告张贴于村口。对于公告产生的费用,可先由法院垫付,在被执行人确定履行后,在执行费中增加公布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