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前不久,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议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笔者认为, 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更不能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理由有三:
一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众所周知,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人大机关公文两个不同的文体,二者在书写模式、称谓用语、载体样式和行文主体、适用对象、分类方法、内容重点、文本格式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区别。虽然其撰写与制作都属于应用写作和公文处理的范畴,但是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将把人大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合二为一,”内容包罗万象,空洞无物,模式千篇一律,漫无边际,最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文本成了“四不像,”让“一府两院”无从下手、也不知如何处理?
二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处理方式不同。从法理上讲,会议纪要就是“会议摘要,”通常只是一个告知和知晓作用,“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只需对会议议决的事项依照会议要求执行既可,不需要研究处理,也没必要回复。而人大审议意见则要以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的形式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应将研究处理和具体落实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反馈。可见,人大审议意见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又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具体要求,是需要处理回复的一类公文。
三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结果反馈不同。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结果要向人大报告反馈;而人大现行有关法律制度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的结果处理则没有这样的规定时限和反馈要求。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不能超越法律权限,随意要求“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更不能违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