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虽然都是经过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记录整理而成,但是二者文体不同,性质不同,处理方式和结果反馈不同,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日常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因此,绝不能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把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并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不能否认,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是人大机关公文两个不同的文体,二者概念不同、性质不同、作用不同。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的规范性公文。是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定的事项经过摘要整理的,需要贯彻执行或公布于报刊的具有纪实性和指导性的文件;审议意见则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审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最后形成的会议审议意见,是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并答复一类的的公务文书。二者在书写模式、称谓用语、载体样式和行文主体、适用对象、分类方法、内容重点、文本格式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区别。虽然其撰写与制作都属于应用写作和公文处理的范畴,必须遵循应用写作的一般规律,严格按照公文制发处理程序办事;但是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更不能把人大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合二为一,”什么“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要求”等,内容包罗万象,模式千篇一律,不着边际,最后形成的审议意见文本成了“四不像,”让“一府两院”无从下手、也不知如何处理?
二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处理方式不同。从法理上讲,会议纪要就是“会议摘要,”通常只是一个告知和知晓作用,让人们知道“开的啥会、都有啥内容、还有啥要求”,没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以后,人大机关都要编发会议纪要,并以正式公文(公函)方式对外发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只需对会议议决的事项依照会议要求执行既可,不需要研究处理,也没必要回复。而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则要以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的形式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可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又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具体要求,无疑是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的。
三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结果反馈不同。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有关报告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研究处理,结果要向人大报告反馈;而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处理结果人大现行有关法律制度则没有这样的规定时限和反馈要求。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不能超越法律权限,随意要求“一府两院”落实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更不能违规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张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