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养老形式,政府如何在其中发挥作用?提交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河北省有居家养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三种养老方式,受传统养老观念、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影响,大多数老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目前,我省居家养老存在供给不合理、比重偏低、质量不高等问题,不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为进一步突出我省养老服务的侧重点,全面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巩固居家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十分必要。
要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在制定规划、资金保障、完善制度、政策支持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主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老龄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基层政府负有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