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9月2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赵风楼作了关于《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连同《条例(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赵风楼介绍,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212.49万,占总人口数的16.3%。据预测,到2020年占比将达到18%,接近中度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和我省提出的“9073”养老服务模式,到2020年约有97%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只有3%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
《条例(草案)》将居家养老服务明确为六个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籍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对老旧小区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进行改造。
为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给予补贴;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低价或者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场所、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条例(草案)》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减免学费;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岗位补贴。(记者 崔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