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29日闭幕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获得通过,填补了我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过农村面貌提升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等措施,我省乡村面貌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乡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大量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城市工业企业垃圾向乡村转移也造成乡村地区环境污染。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法规加强这方面监管迫在眉睫。条例对道路硬化、厕所改造、畜禽养殖、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田园绿化等方面都作出规定。
相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目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薄弱环节就是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应当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建设垃圾和污水处理体系
我省的地形条件比较多样,各地农村的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也不尽相同,不可能搞“一刀切”治理。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建立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
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不是政府一肩挑的工程,不可能脱离村民的积极参与。如何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明确村民的责任,也是条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家园清洁、田园清洁和水源清洁的工作,制定并引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通过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清洁责任。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乡村清洁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鼓励村民积极创建星级农户、美丽庭院,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
赋予乡镇政府处罚权
为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职能,便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卫生整治方面的处罚权,对损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在村庄通道随意倾倒、堆积垃圾,喷涂广告等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