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条例》对扶贫对象、扶贫措施、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表明河北将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精准扶贫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走上法治化轨道。
当前,河北省脱贫攻坚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避免“假脱贫”“被脱贫”“数字脱贫”以及庸政懒政怠政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了人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了项目申报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农村扶贫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还强化了监督考核的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2016年8月8日 星期一
条例指出,要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贫困户应当及时纳入扶贫对象范围。达到贫困退出标准的扶贫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退出。扶贫对象退出后,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对于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等,要实行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条例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降低贫困退出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限定或者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