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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可用非法拘禁方式讨债

 
2016-8-2 10:14:04   来源:河北日报  

  □樊利军 韩建清

  日前,康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讨债非法拘禁欠债人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5年底,李某因欠赌债向朋友黄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黄某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便想以拘禁的方式催要。2016年3月16日17时许,黄某指使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在康保县平安家园门口将李某控制,后指使二人将李某交给张某、郭某、吉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带到沽源县黄盖淖镇。期间,黄某让郭某跟着李某,将李某控制在一定范围内。3月17日21时,黄某又让江某(另案处理)将李某控制在沽源县某宾馆,直至3月18日凌晨3时许,康保县民警在沽源县某宾馆将被害人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黄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黄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日常生活中,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本是较为平常的事,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黄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强行索要欠款,终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此案提醒人们,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用正当手段维权,反之自己的权益不但不能得到保障,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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