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我省实际,重新确定全省市、县级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
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石家庄、保定、邯郸不超过五十一人;人口在八百万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不少于十九人,不超过四十一人。
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不设区的市定州、魏县、永年不超过四十五人;人口在一百万以下的其他县(市、区)不少于十五人,不超过三十五人。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本级换届后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后,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