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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与养老

 
2016-7-5 16:37:17   来源:本网   作者:马丽宽  
  截至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1亿,占总人口比例的15.5%,2.1亿的人里有将近4000万人是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035年老龄人口将达到4亿人,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数量会进一步增多,我国已经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而伴随的养老问题也逐步显现。
  最近,省会孙阿姨便遇到一件烦心事,随着与潘老太几十年朋友关系的破裂,不仅陷入一场房产纠纷,还伴随着“赡养”老人的纠葛。
  孙阿姨小的时候,孙家便与潘老太结识,当时,年轻的潘老太在省会从事家政服务。由于关系好,孙阿姨父母帮助年轻的潘老太安排了住房并办理了户口迁移等事宜。几十年过去了,两家关系一直很好。由于潘老太没有直系亲属,随着年龄的增长,孙阿姨家便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照顾起潘老太的生活,从日常探望到疾病陪护……为报答孙家的恩情,年过九旬的潘老太自愿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孙家。由于双方不存在血缘关系,在房管局过户时,特意录制了潘老太的赠与理由:“孙家大恩予我,无以为报,特以房产相赠。”孙家为此支付了相关过户费用。
  房产过户后,孙家还是像往常一样经常探望照顾潘老太,潘老太也很满意。然而随着潘老太房产过户给孙家的消息不胫而走,邻里议论纷纷,谣言四起,潘老太突然要求孙家退还其房产,并拒绝孙家对其探望和照顾。孙家出于几十年的交往感情愿意将房产过户给潘老太,但主张两次过户的相关费用应由潘老太承担,并要求潘老太支付适当报酬以弥补多年来对其照顾的相关经济及精神损失。而潘老太以鳏寡老人仅有政府低保,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由,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并以孙家掠夺房产为由告到当地居委会。居委会了解情况后协调双方协商处理,可一直没有结果……
  针对上述案例中涉及到的问题,本刊记者专访了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
  本刊记者:案例中孙家提出的房产过户要求及相关补偿是否合理?潘老太这样的鳏寡老人又该如何依法补偿?
  齐秀敏:潘老太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了孙家的事实,属于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一经作出,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即生效。潘老太将房子过户给孙家,实际上是在潘老太与孙家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的关系,且已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因此,在上述手续做完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孙家所有。
  而孙家同意将房屋再次过户给潘老太是又成立一个赠与关系,前述的赠与已经完成,与第二次无关。
  关于孙家提出过户费以及适当补偿的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对于房屋的再次过户以及附加条件等,孙家以及潘老太可以在居委会等部门的主持下在充分协商并考虑潘老太现状的基础上达成令双方满意的协议。
  本刊记者:潘老太已年过九旬,无亲无靠,在协商结果明朗之前谁来承担“赡养义务”?身体出现问题谁该承担责任?
  齐秀敏:我国对赡养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中,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本案例中潘老太的情形非常特殊,潘老太没有父母没有丈夫,也没有子女等人可以依靠。对于潘老太这样的情形,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对其有扶养照顾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以一旦出现潘老太类似的情况,只能是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为潘老太办理社保或者享受国家专门为高龄孤寡老人提供的补助,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独居高龄老人尤其是身体患有各种疾病的部分老人,其日常起居等确实需要专人照顾,但是苦于没有直系亲属等照顾,所在社区或相关福利机构也仅仅是在逢年过节亦或是需要照顾时才可能出现,因此,对像潘老太这种情形的人来说,日常照料以及出现突发疾病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但社区或者老年人权益保护机构可以帮助潘老太寻找合适的家庭或者人群,通过建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寻找照顾潘老太的潜在人选,以及时照顾潘老太的日常生活起居。
  本刊记者: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以房养老的类似事件频现,政府及相关部门又该如何积极应对?
  齐秀敏: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以房养老这个名词近年频发凸显,那么,什么是以房养老呢?通俗地说,就是依据拥有资源在自己一生最优化配置的理论,利用住房寿命周期和老年住户生存余命的差异,对广大老年人拥有的巨大房产资源,尤其是人们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机制的融会以提前套现变现,实现价值上的流动,为老年人在其余存生命期间,建立起一笔长期、持续、稳定乃至延续终生的现金流入。
  随着以房养老事件的频现,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以房养老制度的设计并充分结合以房养老的现状,在考虑到未来以房养老制度的发展、完善并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制度,使得以房养老的进行有法可依,保障其顺利进行,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时,相关各方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以房养老的制度在政府的主导下顺利进行并充分发展;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引导并监督以房养老各方,根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推陈出新,同时引导包括社区居委会等在内相关机构在现有以房养老措施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的适合我国国情现状以及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的产品,充分维护孤寡老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两个方面入手,配合政府制定或现有的其他养老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发展完善,才能充分维护像潘老太这样情形的群体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责编: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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