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引导各类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服务我省实体经济,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鼓励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新设立的中小型民营银行、科技支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对扶贫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其发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贷款,平均年化利率在15%(含)以内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日均贷款余额的2‰和日均贷款增量的3‰计算;平均年化利率在15%-18%(含)之间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平均年化利率超过18%的,不予奖励。单笔贷款利率超过18%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每笔贷款分别归入相应类别,不重复计算。对科技保险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全部保费收入的2‰和保费收入增量的3‰计算;机构在2015-2016奖励年度内设立的,仅计算增量奖励,初始贷款(保险)数据以零计算。对村镇银行等单位申报财政部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省级财政对上述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自批准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采取后奖励的方式,以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为一个奖励年度。资金由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每一奖励年度每个新设机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