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做好司法公开工作,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威县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审判公开,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一、积极回应群众需求,精心安排旁听案件。将集体组织旁听与个人申请旁听,普通庭审旁听与示范庭审旁听相结合,以定向联系、电子公告等形式主动向群众公布近期将公开审理的案件。针对与法院有联系机制的相关群体,如:与法院开展法制共建的学校,培养法律职业者的高等院校、培训机关,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逐渐形成体系化的旁听组织机制,根据旁听群体所属行业领域、文化程度、是否具有法律基础等,精心挑选类型、性质合适的案件以供旁听,努力达到最佳旁听效果,增强群众对司法处理过程的认同和理解,如:组织代表旁听,选择与代表职业类型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组织留学生旁听,选择程序完整、一庭能审结的案件。
第二、庭后交流必不可少,答疑解惑增强实效。集体组织的旁听活动在庭审结束后,为了能让旁听群众更好地理解案件来龙去脉和相关法律知识,均会安排法官与旁听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用简单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回答群众的提问。交流环节是旁听庭审环节的延续,能使群众更具司法参与感,同时也拉近了法官与群众间的距离,使得旁听效果从“一知半解”转变为“明明白白”,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作用。
第三、及时告知裁判结果,发挥个案示范作用。要求法官在案件宣判后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旁听人员,并将文书上网以便于公众查询相关案件,以有助于旁听人员了解具体法律规定,真正培养起法治理念和法律思维,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避免纠纷、减少诉讼。此外,使旁听群众见证案件审理、裁判的全过程,提高司法透明度。
第四、群众监督促公正,审判质量上台阶。在旁听活动结束后,会请相关群众填写《旁听意见反馈表》,征求其对法官庭审表现的意见和建议,实质上是群众对法官司法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官知道自己的案件将面对众多旁听群众,也会提高对庭审的重视程度,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审理,形成内心的自我监督。在群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双重作用下,法官的司法行为更为规范、裁判结果更彰显公正、审判质量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