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作出关于修改《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针对河北省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能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的问题,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次数、时间、职权。条例结合乡镇人大工作实际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举行两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期不少于两天;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就询问的问题向代表作出答复或说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从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至迟不超过二个月答复代表。此外,条例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和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