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
本报讯(记者郭东)经省政府批准,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我省阶段性将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0%、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是我省自2015年3月1日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到2%后的又一次下调。此项政策落实到位后,两年内预计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20亿元左右。
按照要求,2016年5月1日后已按2%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6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
通知要求,要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按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资金仍不足者,由统筹地本级财政解决。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予补助。
为减轻企业负担,此前,我省已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下调。今年1月起,全省工伤保险单位平均费率由1.18%降至1.0%,降低了0.18个百分点,相比上年为企业减负约4亿元。在此基础上,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一至八类,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0%、1.2%、1.5%、1.7%、1.9%、2.5%执行;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企业生育保险费率在0.5%以上(不含0.5%)且生育基金累计结余9个月以上的8个统筹区(省本级、石家庄、唐山、邯郸、衡水、沧州、承德、保定)缴费费率全部降到0.5%以下,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产假津贴和计划生育等待遇不变。生育费率调整后每月少征收生育保险费用约0.25亿元,预计每年全省企业少缴纳生育保险费3亿元,有效减轻了企业生育保险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