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疫苗的接种、采购、流通和监督等领域都做出具体规定。
农村实行周接种制度 城镇实行日接种制度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化了接种单位管理,提出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满足服务需求,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在农村实行周接种制度,在城镇实行日接种制度。
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农村地区,经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村级接种点,取消入户接种方式。接种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县级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且每两年接受一次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一类、第二类疫苗实行省级集中采购制度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并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
此外,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疫苗生产企业每个市可选一家配送单位,疫苗需全程冷链运转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选择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单位配送疫苗,原则上每家疫苗生产企业在每个市选择一家配送单位,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不得再次委托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选定的疫苗配送单位情况报告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疫苗储存、运输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做到全程冷链运转,保证疫苗质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疫苗销售、购进、储存、分发等各环节的冷链提出明确要求:须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做到全程冷链运转,保证疫苗质量。提出建立冷链更新补充机制,省级对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疫苗储运过程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冷链温度监测信息化管理,构建省、市、县、接种单位一体化的冷链温度监测系统。
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对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的疫苗质量的监督。
卫生计生部门将加强对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重点查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规分发、供应疫苗或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非接种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疫苗接种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物价部门将建立健全疫苗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对疫苗生产企业及接种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