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又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生效,其中包括去年底修订的新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海关针对跨境电商和个人代购出台的新规,刚刚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等。此外,各地也均有涉及环保、民生等领域的新规出台。
寄包裹需快递员验视后才能封装
今年2月,国家邮政局正式发布《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邮政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今起施行。
《规范》提出,收寄快件时,快递业务员应提示寄件人如实申报所寄递的物品,并根据申报内容对交寄的物品、包装物、填充物等进行实物验视,确保所 寄快件符合要求。快递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对快递运单信息进行核对。接单时,应提前告知寄件人相关要求,寄件人拒不配合的,快递业务员应 拒绝收寄。
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规范要求,对于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快件,快递企业应坚持“即查即停”原则,即在整个快递生产环节中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对该件进行操作,并按法律法规和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寄递渠道安全。
考试作弊严重至少停考一年
去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法律今起施行。
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作弊行为,将被终止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
同样在去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法律今起施行。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新法还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包括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等职责。
7岁以下童装头颈部禁绳带
今天起实施的还有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童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这个标准由国家标准委2015年5月26日批准发布。该标准对童装的安全性能进行了明确规范。
按安全要求的不同,标准将童装安全技术类别分为A、B、C三类,A类最佳,B类次之,C类是基本要求。在化学安全要求方面,新国标增加了6种增塑剂和铅、镉2种重金属的限量要求,标准要求等同于欧盟标准,高于美国标准;在机械安全方面,标准对童装头颈、肩部、腰部等不同部位绳带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颈部不允许存在任何绳带。标准还增加了燃烧性能要求。
受试者参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须告知可预见风险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今起施行。
规范提出,在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研究者应当充分向受试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说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已知的、可以预见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等。申办者对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严格临床试验风险管理方面,规范明确了临床试验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和临床试验的暂停和终止机制。通过落实申办者的主体责任,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安全和可控。
规范还对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强调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管理责任、细化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要求。
今日起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
继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为此,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等。其中,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生效 保护投资者利益
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明确投资者保护基金性质、增加基金公司职责等方面。
依照管理办法,为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其职责主要在于,筹集管理并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在券商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托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破产券商清算工作;管理、处分券商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施行 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5月19日,交通部印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取消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
上述文件规定了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具备的十个基本条件,包括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等。
同时,对于“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等五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旅客入境携带物品数量超标将不予放行
今年3月,国家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对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的5种情形,海关暂不予放行,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这五种情形包括: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公告还规定,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六地试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非一批一证” 半年内最多报关12次
除了上述对出入境携带物品的新规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方面也有了新规定,海关总署于4月26日发布了《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的公告。
上述公告旨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共同开展“非一批一证”试点。
根据规定,“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增设二维码区域
5月27日,新修订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在京发布,今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补缺监管对象、明确违法主体、增加市场新主体等方面强化了要求,相应的鼓励和惩罚则更加全面和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能效标识最显著的变化是增加了二维码区域。消费者及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能效标识信息平台,获取用能产品的能效信息、能效备案号、产品能效质量抽查情况,核实家电质量。
燃气热水器执行新国标 市场准入门槛大幅提高
去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新国标对燃气热水器的能效等级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将“节能”作为燃气热水器最核心的衡量指标之一。根据新国标对能效等级为3级的热效率值的规定,燃气热水器的能效限定值从2006年版的84%提升到86%,且较小值不能低于82%,这意味着燃气热水器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会大幅提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