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情况专题调研组4月29日在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此次专题调研。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据介绍,这次专题调研的内容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情况;有关地方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和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建议。
专题调研组将分成6个调研小组,于今年5月中旬至9月中旬,分赴内蒙古、广西、云南、贵州、青海、四川等6个省区进行调研。9月下旬,调研组完成专题调研报告后,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开展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