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环保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这意味着,今后,一些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类案件或将实现异地管辖、审理,破除地方阻力。
《意见》指出,一是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专业化审判。中级法院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应当采用“三审合一”(资源环境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的环保审判庭统一审理)的集中审判模式,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三审合一”或“二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专门审判机构审判案件的具体范围。
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中级法院可以在本辖区内选定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的2-5个基层法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或环境保护合议庭,集中审理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三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我省确定石家庄、邢台、保定、沧州、唐山、张家口中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