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因要求增加工资福利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时有发生,诸多劳动争议难以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调节,现有两部法规中的一些规定针对或适用于公有制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操作性不强,已经不适用于当前的新形势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5月24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时普遍认为,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操作性更强的企业集体协商法规十分必要。
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权利,不能单纯依靠强制性义务来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还应当由政府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予以引导和激励,为此,条例草案针对我省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责任,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列入社会信用体系。
为保护协商代表的权益,草案规定,企业方对依法履职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协商代表的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本人上年度收入两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