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莹关于《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中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志愿服务活动涉及面广,特别是举办大型公益活动更需要专业人才,提供专业的志愿服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鼓励和支持具备心理、医疗、消防、法律、教育、科技、文艺、体育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专业志愿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应当支持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互不合作优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建立联动机制,在活动统筹安排、项目策划运作方面发挥作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应当加强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网上信息平台,提高志愿服务效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五条,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实现志愿者实名注册、志愿服务记录与查询、志愿服务记录异地转移接续、志愿服务组织在线管理、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和项目对接的信息化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校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引导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议高校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具体表述为:“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等学校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条例(草案)》还规定,自发开展突发事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志愿服务组织联系,并接受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安排和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范围。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具体表述为:“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三)对开展志愿服务做出贡献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四)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