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了旧城改造、项目论证、联合执法等方面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早到破坏。就此,修订草案提出,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对于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批准前应当进行专家论证,以消除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据此,修订草案规定,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针对建设领域违法建设屡有发生的现实,为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联合执法,修订草案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