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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2016-5-23 15:25:27   来源:本网  

  本网讯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于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生效实施。《条例》对“三小”的市场准入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了具体条款。《条例》对“三小”经营者有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5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对《条例》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明确了新的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农林等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

  突出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的服务功能。《条例》规定,政府要高度重视“三小”的发展,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要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予以支持帮扶。

  细化和明确了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负面清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出厂检验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公示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要求。为促进依法监管,《条例》规定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产品抽样检验制度、业务培训制度、黑名单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开展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要加强行业自律、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规定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食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城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登记、备案、允许经营区域、工商注册等方面实现网上申请、信息共享、联动审批。

  实行连带行政责任制度。《条例》规定,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义务的,由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规定了首次违法免罚制度。《条例》规定,对于首次轻微违法的7种行为,可免予处罚,仅给当事人口头警告,同时责令其按照要求整改。

  建立“黑名单”制度。《条例》规定,凡列入“黑名单”的“三小”经营者,三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是一种新的资格罚制度,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要求。

责编: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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