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干部监督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那么,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民意监督机关,如何顺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本人拟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就地方人大为什么要对任命干部任后监督、如何监督、怎样进行监督?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地方人大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目的意义
(一)加强干部任后监督,是地方人大依法履行监督权的内在要求。众所周知,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选举产生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既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还包括对人和对事的监督,既可以事前监督、也可以事后监督、还可以事中监督。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干部人事任免多,任后监督少,形式上监督的多,实质上监督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常规性柔性监督多,且刚性监督措施运用的少,导致人大干部监督不尽人意,效果不佳,缺乏权威,有违监督本义和干部任命的初衷,制约和影响了人大的监督效能。从法理上讲,干部由人大任命、人大理应对他们进行监督。不仅要监督事、更要监督人。因为事是监督载体,人是监督主体,事是靠人做的,如果人大监督仅仅局限于对事的监督上,而不去监督人,那监督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目”。 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监督和管理好所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既是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与使命,更是人大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为了依法履行好监督权,人大必须也应该加强干部任后监督。
(二)加强干部任后监督,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多次强调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而加强对人大选举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本身就是对哪些手中握有“行政、审判、检察”重权实权的干部权力运行的一种有效制约,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因此,为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既要依法搞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相关干部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更要加强对“一府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领导人进行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监督制衡权力,更好地选人、用人,督促任命干部运用好手中的权力,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作风,使自己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四)加强人大任命干部监督,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有效举措。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不少腐败官员纷纷落马,广大群众拍手称快。但是,令人深思的是,这些暴露落马的腐败官员中,不少是曾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而且这些腐败官员很少是由人大首先发现和直接罢免的。这说明,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实施依法监督中,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疏漏和缺位现象。因此,干部监督、人大不能缺位,反腐倡廉、人大更不能袖手旁观。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决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必须彻底改变人大 “重干部任免、轻任后监督” 的现象,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管理,对有法不依、执法违法行为进行匡正,让人民起来对他们监督,他们才不敢懈怠。
(四)加强人大任命干部监督,是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日趋提高,社会对干部监督管理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而人大作为民意监督机关,对任命干部进行任后监督实质上是替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权和建议权。对于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权、控告权或者检举权。为了扩大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地方人大就必须顺应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肩负起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重任,切实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才能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推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监督相统一的原则。
党管干部是一条重要组织原则,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和由其依法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人员进行监督不是越位争权,而是法定的义务和职责。从法理和实践角度看,一方面各级党委担负着统一制定有关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出干部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对整个干部人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综合协调以及对整个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干部的任免进行宏观管理和具体考察工作,把握干部任免的政治方向,对干部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其干部个人的监督则是主要通过党委组织部门考核管理和纪委部门述职述廉来进行的;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干部,也属于党管干部的范畴,加强对任后干部任后监督实质上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主要通过法律和工作监督依托听审报告、履职评议进行的,而且注重的是任后监督和对事的监督。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监督二者并不矛盾,而是辩证的统一,相互补充,相互依存。 因此,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监督相统一的原则,把党的干部路线贯彻始终,依法有序推进。既要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加强对任命干部和权力运行的监督;又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推动工作开展,确保此项工作不偏离方向。
(二)坚持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首先,各级党组织应树立干部监督管理“一盘棋”的观念,并把党内监督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监督机构上,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已建立的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一些新的制度和办法,如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干部考察任免制度等,使领导干部始终处于党组织的有力监督之下。同时纪检、组织、司法、审计等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职能,既要搞好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又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其次要充分支持和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表态承诺、工作评议以及行使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撤职罢免权等刚性手段,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突出对“人、财、物”三大热点问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三)坚持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
实践证明,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必须做到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统一。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覆盖广、渗透力强、信息传递快的特点,以其及时性、公开性、正义性、群众性和持久性等特点,目前已成为监督干部的一种有效形式;另一方面要将监督权交给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利用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增加监督的透明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地方人大加强对任命干部任后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一)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的途径:
1、供职表态、目标承诺。通过供职表态、目标承诺是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重要途径。地方人大要抓住任命干部供职表态的关键环节,对新任命干部提出履职要求,促使他们认真履职尽责,遵纪守法,勤政为民,务实清廉。同时要组织任命干部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承诺,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实现目标措施,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供职表态发言材料与履职承诺目标责任书,并将每位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承诺摘要下发给市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和全体人大代表,让社会各界了解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承诺情况,实行多层次的承诺公开监督。
2、视察检查、工作评议。通过视察检查、工作评议是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有效手段。每年,根据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承诺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视察、专题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掌握被任命干部的工作情况、存在的不足,现场组织工作评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推进工作的同时,督促他们更加恪尽职守,廉政勤政。
3、履职报告、述职评议。通过履职报告、述职评议是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重要举措。凡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干部,每年十二月末前须向人大常委会递交年度履职报告,详细报告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情况;同时同级人大应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任职干部组织开展述职述廉活动,进行工作评议,现场进行质询询问和民主测评,并将结果对外公开,向有关方面反馈,记录在案,作为今后提拔任命的重要依据。
4、财务审计、任期监督。通过财务审计,是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措施之一。人大任命干部或多或少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有的持有单位人、财、物大权,处理不好,很容易出问题。因此,各级人大要依托或责成审计部门采取届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帐面审计与座谈延伸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与基建工程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审计选举任命干部其任职期间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审计监督履行经济责任、重大经济活动的程序和效益、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洁自律情况,增强其支配调控过程的透明度,突出对“人、财、物”三大热点问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根本上杜绝隐患。
5、来信来访、督促落实。通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是发现问题,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的依托。地方人大应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监督被任命干部的一条重要渠道,认真抓好信访督办工作。对于被任命干部的检举和控告,以及在信访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常委会领导应专题研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调查落实,并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约谈,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抓好问题整改和结果反馈。同时,对发现的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要与纪委、监察局、法院、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追踪问题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该处分的处分。
(二)加强对干部任后监督的方法:
一“听”。坚持主任会议听取履职汇报制度。作好规划,本届人大按年度、分阶段听取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汇报。听取“一府两院’’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履行岗位职责、个人勤政廉政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提出明确要求,从而实现对部门工作与任命干部的双重监督。
二“看”。 坚持干部年终述职制度。年末,要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和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述职,将每个任命干部的书面材料发放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审查提出意见后,要求任命人员到场并答复,视答复情况作出相关后续处理,提升任命人员的人大意识。
三“访”。探索干部评议制度。将对干部评议列入人大常委会例会议题,经常性地听取市、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建议,动态掌握一线群众对干部履职与廉政情况的切身感受,并以此作为对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是“测”。 建立健全干部履职考评制度。按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或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及好、中、差三个格次,每年对干部任职或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民意测评,现场公布测评结果,并向同级党委反馈,向社会公开。
五是“督”。 完善跟踪督办制度。对执法检查、专题视察、汇报履职、报告听审、审计监督、信访反映、工作评议中暴露和发现的问题要一督到底、紧盯不放,追踪检查,直到问题处理;对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明确要求、限期督办,督促整改落实,增强人大监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