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十三五”全省扶贫开发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实施“四个一批”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全省选派2.2万余名驻村干部奔赴贫困乡村助困扶贫……去年以来,河北省加快扶贫攻坚工作步伐,不断向“精准扶贫”发力。然而,由于河北目前扶贫开发法规还是空白,致使扶贫开发活动不规范,体制机制仍需完善。
“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急需立法规范保障。《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制定《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已被列为今年河北立法工作重点,同时,该法规与另一部涉及到扶贫内容的《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已由之前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二类立法项目调整上升为一类立法项目,体现出河北对扶贫立法的高度重视。
任务繁重急需立法规范保障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河北省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1年的4621元,提高到2014年的6839元,增长近50%;全省贫困人口从2011年底的795万,减少到2014年底的400万,平均每年减少贫困人口100万人左右,累计减少395万。
“虽然河北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河北省扶贫办政策法规处处长樊晓晨介绍说,河北目前还有62个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村7366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85.5万。进入到“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河北扶贫开发进入啃硬骨头的“冲刺期”,总体脱贫攻坚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河北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燕山—太行山区、环首都贫困带、黑龙港流域三大片区,共有贫困县52个,占全省贫困县的84%。这些区域自然条件较差,基础设施薄弱,生产要素匮乏,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虽然各地都在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产业,推进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但一方面一大部分地区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难度很大,另一方面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和综合竞争优势,带动贫困地区和农户发展的能力有限。
“要尽快解决这些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保障扶贫开发工作。”樊晓晨说,全国已有湖南、江苏、贵州、四川、广东等10多个省份制定了农村扶贫开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目前河北扶贫开发法规还是空白,难以从根本上形成健全高效的体制机制,制定相关法规非常必要。
代表建议立法形成扶贫合力
“扶贫开发的许多难点、重点、热点,需要靠法律途径来解决;扶贫开发定位模糊,需要依靠立法来明确;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需要依靠立法来加强;扶贫开发的主体需要立法来规范;扶贫开发部门的地位也需要依靠立法来提高。”来自邢台市的河北省人大代表齐秀敏说。
在今年河北省人大会议期间,齐秀敏与邢台市代表团共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北省扶贫条例的议案。在他们看来,要打赢扶贫攻坚这场硬仗,不仅需要各级财政加大投入,也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更需要加快河北省扶贫立法工作,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强大合力。
记者注意到,这并非是河北省人大代表首次提出相关建议。2011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早在2012年,就有河北省人大代表据此提出建议,要争取更扎实、更突出的成就,必须拓展扶贫领域、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扶贫资源,急需采取的重大举措就是尽快启动扶贫法的立法进程。
此后,制定《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被列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3-2017年)》,由河北省扶贫办负责起草。今年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五年立法规划进行调整,该条例由二类立法项目上升为一类立法项目,定于今年提请审议。
齐秀敏介绍,他们在议案中不仅提出了扶贫立法的急迫性和重要意义,还附上了11位人大代表耗时两个月初拟的《河北省扶贫条例(草案)》,其中设置了42项条款,分别对扶贫对象、扶贫开发措施、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起草制定《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避免与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扶贫条款、中央扶贫开发文件相抵触,并且要把扶贫开发与河北发展实际紧密结合,以现有政策措施为基础,将扶贫开发的成熟做法规范化、制度化,体现河北特色,符合工作实际。
明确扶贫责任解决实际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扶贫投入虽然明显增加,但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河北省扶贫办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后发现,除了思想观念因循守旧、缺乏责任担当等主观问题外,还存在着就扶贫抓扶贫的“路径依赖症”、管理粗放大而化之的扶贫方式以及落实工作、制定政策不接地气等客观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
据了解,正在起草中的《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府职责、扶贫开发对象、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完善金融扶贫机制、法律责任等,对应了扶贫开发中的各个环节和涉及到的普遍问题。
“政府有些部门对扶贫开发责任不清的问题,是这部法规要解决的重点之一。”樊晓晨表示,立法将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扶贫开发责任,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
这部法规还将界定扶贫开发、扶贫对象、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户等概念,明确扶贫开发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对扶贫资金类别、使用投向、资金分配、资金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审计监督等作出相应规定,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考核问责方面,将对列入脱贫计划,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重点县,进行行政问责。
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一直是基层反映多年并希望解决的问题,基层迫切要求将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法定化,以解决缺乏管理经费保障所导致的扶贫项目监管不到位、项目实施效果差等问题。对此,《河北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明确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及其比例的规定。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背景下,河北扶贫攻坚工作并不孤立存在,尤其是在解决“环首都贫困带”及京周贫困地区生态资源补偿等尴尬问题上,急需相关立法予以明确。同样计划今年提请审议的《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草案)》中对这些内容有所涉及,也可以作为对扶贫开发条例的补充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