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文,制定出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据悉,由于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我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按照《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即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同时,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