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有效处理,脏乱差现象严重;过量使用农药、化肥严重危害水体和土壤环境安全;各类农作物秸秆随意焚烧和养殖废弃物弃置,给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带来极大污染……
近年来,河北省通过一系列努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然而,目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农村发展需要。
“农村环境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农村环境立法滞后于农村城镇化进程,导致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根据绿色发展新理念,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法规势在必行。
如今,这一难题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即将进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程序。条例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各自职责,并强化了处罚的刚性。
细化各级政府职责
据介绍,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涉及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多个部门,为防止出现“九龙治水”的困局,条例草案二审稿细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庄规划建设负责,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供水设施等实施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
对于一些涉及农村环境保护治理的细节问题,条例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应当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应当推进乡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发挥村委会一线作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环境保护治理中发挥着“一线卫士”的作用。为此,针对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有关村委会的作用不够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条关于村委会职责的内容。
条例草案要求,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方面的村规民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清洁工作;应当建立日常环境保洁制度,保证村容村貌、清洁卫生达到有关标准;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督促村民开展对自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和农田清洁的工作。
针对一些乡村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道路、沟渠的垃圾、粪堆、淤泥,保持乡村公共区域的整洁卫生;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街道两旁、住宅庭院开展绿化,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村民应当加强对住宅庭院的清洁整治,保持干净卫生。
在发挥村民作为农村家园清洁的主体作用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村民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应当对原有旱厕进行无害化改造,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应当自觉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推进清洁厨房改造。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其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增强法律处罚刚性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家园清洁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草、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新建旱厕,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进行畜禽养殖等。
为了进一步增加法规刚性,条例草案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新建旱厕或者私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村庄内或人群聚集地进行畜禽养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搬离;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建设公共厕所,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条例草案也加大了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