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称《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近年来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条例》在哪些方面强化了对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呢?
“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强迫购物、欺客、宰客行为时有发生,‘天价虾’‘天价鱼’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政策法规处处长王考表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游客满意度,也抹黑了地方形象。为此,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成为《条例》修订的重头戏。
针对旅游经营不规范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并对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
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有关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如旅行社安排住宿,因住宿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因交通运输经营者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等级档次;旅行社安排景区,因景区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安排餐饮,因餐饮经营者原因造成质价不符;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是假冒、不合格、过期、变质商品等。这些原因,旅行社都应先行赔付,经协商可当场处理的除外。
景区门票问题是另一个社会关注度很高的问题,针对景区门票价格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并对近年来部分景区通过推出联票、套票形式变相涨价问题特别强调,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并在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条款。
针对近年来车友会、俱乐部等组织旅游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条例》规定车友会、俱乐部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王考介绍,原《条例》2004年起施行,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旅游业发展规模、业态、结构、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除了强化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新修订的《条例》对旅游发展定位、服务体系建设、综合执法机制等都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让指导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现代旅游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