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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推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2016-5-10 14:34:51   来源:本网   作者:滕修福  

  今明两年,地方各级人大任期陆续届满,新一轮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即将陆续展开,尤其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将依法设立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广大人民群众(选民)将直接参与其中,行使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民主意义重大。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等相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着重就提名推荐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谈一管之见。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具有法定性,不可自荐竞选。

  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依法可见,在县乡两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主体分两块:一块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所谓“各政党”即指中国共产党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所谓“各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人民群众团体。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另一块就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这里的选民应该界定为本选区选民,

  选民10人以上应该含10人联名也可。

  曾经在网络上,有所谓名人名流自荐竞选人大代表,却被一些媒体错误解读为“独立候选人”,这一说法有悖法律。“自荐”和“竞选”,都不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法律用语。

  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有法定限额,选民10人以上联名必须有。

  关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限额问题,2010年3月选举法第五次修正以前,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有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对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限额,该若干规定却没有明确。如此一来,在过去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实践中,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往往被政党、团体所替代。直到2010年3月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才增加条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才依法真正被激活。

  在即将开展的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要依法充分保障选区选民的联名权。首先,政党、团体这一块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依法必须限额。县乡两级党委要牵头协调好党委及各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各选区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无论是联合还是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总和不能超过应选代表数,如某选区应选代

  表3名,政党、团体这一块最多只能提名推荐3名代表候选人。其次,依法要平等对待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只要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超过法定限额,如某选区应选3名,选民联名推荐了3名,就没有必要非要把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依法“讨论、协商”(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掉不可。就某一选区来说,代表候选人差额数只要符合“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的法定差额比例,就可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参加选举。如某一选区应选代表3名,政党团体这一块提名推荐3名,选民联名这一块推荐3名,共6名代表候选人,差额一倍,没有突破法定差额,就未必非要依法“讨论、协商”和“预选” (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不可。再次,依法要确保每一选区必须有1名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选举委员会不能因为没有选民联名推荐,而变通由政党、团体来补充推荐差额人数。一旦出现某一选区可能没有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有关组织、机构应做好预案,依法鼓励并积极引导选民联名推荐,但必须要注意防范选民“被联名”或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陪选”现象。

  不是所有选民都可以作为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应严格把关。

  从选举理论上来说,公民一旦被依法登记确认为选民,就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从人大代表的职务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分析,也不是所有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笔者认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注重把好以下七关:

  一要把好选民资格关。这是代表候选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权

  利。如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丧失了选民资格,也就没有被选举权,因此就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二要把好选民区域关。严格地说,代表候选人应该是本选区选民为好;如果是本区域内选民也合乎法理。也就是说,只要是某县(区)选民,就能在该县(区)任何一个选区被推荐为县(区)人大代表候选人;只要是某乡(镇)选民,就能在该乡(镇)任何一个选区被推荐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关于以上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过类似解释,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选民,但必须是本行政区域选民。由此可见,本行政区以外的选民,不能被提名推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诸如一些外来公职人员因工作需要非要提名推荐不可,也必须预先在本行政区域内某选区依法登记为选民方可。

  三要把好政治素质关。无论是政党、团体,还是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领导,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向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看齐。否则,就不能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四要把好法治观念关。代表法明确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四条)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首要义务,因此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该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诸如有犯罪前科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选民,就不能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五要把好公序良俗关。代表法明确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第四条)列出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应当

  履行的义务,因此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该是遵守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率。诸如那些违法乱纪、违反社会公德、思想品行恶劣、损公肥私、负面影响缠身的选民,也不能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六要把好结构要求关。关于对人大代表的结构要求,选举法第六条原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对于少数民族和归侨代表,选举法也有原则规定。一些地方党委出台人大换届选举意见,对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如某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意见就明确要求,连任代表要占30%以上,非中共代表不少于35%,妇女代表不少于25%,上下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安排等。实践中,具体到某一选区分配1至3名代表数,往往都有女性、非中共以及工人、知识分子等结构限制性条件。因此,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符合结构性条件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些基层代表身份被挤占的现象,去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明确:“认定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应当按工作性质主次认定;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因此,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不能用“企业老板”代替工人,不能用高学历干部代替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也不宜过多的用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来代替农民。

  七要把好履职能力关。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荣誉职务,而是实实在在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还专门单列条款明确了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行使的权利(第三条列举了七个方面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条也列举了七个方面义务),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较高的履职素质和能力是很难做到尽职尽责的。诸如没有健康的身体或行动不便者,就难以做到下基层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文化程度不高甚至文盲者,就难以写出议案和建议,为民代言;本职工作繁重或难以抽身者,恐怕有时连人代会都要缺席,何谈履职尽责。如此等等,人大代表作为特别法定职务,担任这一职务必须要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来支撑。(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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