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法院为了解决超审限现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审限管理,切实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一、完善利于诉讼效率的配套“机制”。一是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将财产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婚姻家庭、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分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是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统一关于焦点和证据整理的规定,严格诉答程序,提高案件调解率、一次开庭成功率和当庭宣判率。同时要完善对当事人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措施。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诉法中关于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处罚规定,鼓励诉讼诚信。
第二、建立当事人审限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关于审限的当事人告知制度。在审限发生变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审限变更事宜,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二是建立当事人对审限问题的异议制度。在履行对当事人审限告知义务的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对案件审限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三是建立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各类超审限问题享有申诉等救济权利,并规定救济权利行使的程序、步骤。
第三、加强和完善对案件的审限监督“机制”。由立案庭与审判监督庭共同对全院各类案件的审限实施监督,加强延长、扣除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理顺审限统计问题。目的在于协调审限统计管理部门与各审判庭就案件具体审限变化情况的信息通畅、准确,保证审限问题上的统一性、准确性,避免出现矛盾或扯皮,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便于将审限的催办、督促和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第四、发挥质效评估导向作用,强化激励与处罚“机制”。一方面科学设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和“长期未结案率”等与审限管理直接相关联的指标,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各类案件的审限,尽量减少借各种事由延长审限的情形。另一方面要适当设定对“调解率”等间接影响审限管理的指标权重,避免因片面追求“调撤率”,造成案件久调不决的情况。对超审限的违法行为建立起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的审限状况纳入对法官个人以及部门的岗位考核体系。
(威县法院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