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部国防立法——国防交通法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包括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同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
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顺利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