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超生人员等8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黑户”问题有望彻底解决。15日,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0年至2015年,共为26276名无户口人员解决了户口问题,接下来,还将按照国家政策继续推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
近日记者获悉,对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河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将其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项目,全力予以推进,2015年12月17日印发了《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暂行)》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等10类无户口人员可登记户口。
根据通知,可登记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包括:
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⒉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⒊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应当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公安派出所凭补办的《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于无法取得《收养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⒋ 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⒌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
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本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⒍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⒎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⒏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⒐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0.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户口人员,由各设区市公安局、省直管县级市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意见。(记者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