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再鼓励晚婚晚育,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不需要审批
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后,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对此,3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称新《条例》),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正式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随着人口形势和女性初婚、初育年龄的变化,我省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根据新《条例》,我省明确规定,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同时,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条例》还允许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原有计生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我省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进行了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6年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同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
三类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胎生育双胞胎后不可再生育
新《条例》从照顾病残儿家庭和照顾再婚家庭至少有一个共同的子女等方面考虑,对再生育条件进行了修改。据介绍,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手续。新《条例》规定了三类可再生育的具体情形:一是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据介绍,新人口计生法和我省新《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不是“两胎”子女,因此,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为440万人左右
根据测算,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其目标人群为440万人左右,预计政策实施后3至5年,全省年均新增出生人口20万至40万人,极限情况下,年度最高出生人口可能会达到140万人左右。
专家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从我省情况看,人口总量将保持持续增加态势,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短期内,我省人口出生总量将呈上升趋势,可能会形成一定出生堆积,给妇幼保健、托幼、教育等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但从中长期看,将对“十三五”期间出生人口持续减少起到削峰填谷的效果,逐步优化出生人口性别和年龄结构,降低老龄人口比重,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