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29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张家口、承德、沧州、衡水等4个市被赋予立法权,至此我省11个设区市已全部有了立法权,标志着今后我省地方立法将更接地气、更精细化。
据了解,2015年3月15日,修改后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授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而之前只有“较大的市”才享有立法权。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具体到我省,此前只有石家庄、唐山、邯郸被赋予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实施后,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设区市立法赋权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5月制定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办法》,明确了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报、赋权程序,同时确定了我省拟分批进行的具体步骤和时间。2015年7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确定保定、邢台、廊坊、秦皇岛4个市为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
我省这11个设区市究竟有何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地方立法权并非全面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并非不受限制。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必须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且只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要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