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决定。
“我省的条例和细则根据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县乡人大的会议制度、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有利于促进县乡人大的工作和建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志广如是说。
坚持问题导向 修法突出重点
2015年,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一系列要求,并下发了中央18号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省委批转了《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指示精神和省委实施意见要求及“三法”规定,依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保证今年下半年开始的县乡人大换届工作圆满顺利,对条例和细则进行相应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选任代工委选举任免处处长李同义介绍:“本次修改的工作思路是,在尽量保持地方性法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部分修改。一是中央文件要求和法律明确规定修改的,予以修改;二是解决我省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法律提供支撑的,作出补充完善。力求使条例和细则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重点解决县乡人大依法履职、发挥作用以及缓解选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修改:明确职能 完善职权
条例修改的重点内容是,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主要职责,完善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等。
一是对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次数、时间、职权等进行了明确,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修改为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举行两次;在大会职权中增加了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建设计划,补选主席团成员,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接受辞职等规定。
二是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能进行了定位。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活动方式。进一步规范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安排代表视察、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意见等职能。删除了主席团可以接受主席团成员、乡(镇)长、副乡(镇)长辞职和任命个别副乡(镇)长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规定主席、副主席应当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人大工作上,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增加了受理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时,负责联系和安排等规定。
细则修改:把好代表“入口关” 把好选民“资格关”
细则修改的重点内容是,在加强代表资格审查核对选举全过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把好代表“入口关”,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增加了公民参加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和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规定;完善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二是细化了对选民资格的审查,把好选民“资格关”。增加了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诉、起诉的规定;对持有居住证的人参加选举也进行了规定。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监督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职,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的规定。